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43号
冯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进与被告冯海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43号的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6839元及利息(以16839元为本金”计算,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为890.2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冬娥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4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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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