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3)粤0605民初22096号原告钟思敏诉被告肖任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3-21 19:56: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2096 

肖任李

原告钟思敏诉被告肖任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2096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任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0月、11月及2023年2月、3月、4月、5月的租金5100元、管理费480元及水电费1802.8元予原告钟思敏;二、驳回原告钟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0.22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一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