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2096号
肖任李:
原告钟思敏诉被告肖任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209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任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0月、11月及2023年2月、3月、4月、5月的租金5100元、管理费480元及水电费1802.8元予原告钟思敏;二、驳回原告钟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0.22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