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4767号
胡永华:
原告江应驹诉被告胡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476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永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0495.38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江应驹;二、被告胡永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予原告江应驹;三、驳回原告江应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70.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68.64元,被告负担6242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