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976号
傅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傅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976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住宅物业管理费5809.82元,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住宅公摊电费1062.2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江禺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