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伍飞杨: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中盟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飞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605民初732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加工费16892元及利息(以委托加工费16892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委托加工费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成本3000元;3.本案受理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龙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22日15时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