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30448号原告黎干华与被告潘立东、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黎干华与被告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8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述《厂房租赁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公路西侧和桂工业园一期桂和二号的租赁物予原告黎干华;三、被告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等费用共433744元予原告黎干华;四、被告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3年8月13日起按每月35772元的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二项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予原告黎干华;五、驳回原告黎干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0.64元、财产保全费3904.62元,合共1746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