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屈丹: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042号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屈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4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海琴湾十七街13号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所欠管理费29311.68元,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花园管理费11424.7元,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公共水电费410.04元,合计:41146.42元。以及从欠费之日算的违约金21641.8元,总计62788.22元;2.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