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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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与被告何志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102号

区人民法院2024-03-15 20:38: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志敬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与被告何志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0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何志敬赔偿原告案涉危险废物现场清理费用32925.86元、处置费用447162.5元、损害评估及鉴定费用210000元,以上合共69008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志敬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霞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5月15下午230在本院审判楼第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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