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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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465号原告广东安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瑞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言小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15 15:56: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465号   

江苏开瑞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安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瑞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言小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546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江苏开瑞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言小鸥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支付货款145110.93元以及支付以145110.93元为计算基数并从2023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广东安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二、驳回广东安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7.08元、财产保全费1261.77元,合计4528.85元(广东安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安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85元,由江苏开瑞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言小鸥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44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迳付予广东安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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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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