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507号
张勤杰:
原告广州雪域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250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张勤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雪域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4884元并以该款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9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广州雪域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州雪域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811.34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4431.34元(原告已负担),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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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