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510-2号
张丽维:
本院受理佛山市优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丽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510-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车辆价值贬损费用600元、车辆停运费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由审判员冉晓璇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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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