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748号之一
佛山丹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燕与被告佛山丹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2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海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黄海燕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黄海燕负担。黄海燕多预交的4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