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永健: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5173号案原告袁吉玲诉被告程永健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袁吉玲与程永健离婚;
二、驳回袁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00元(袁吉玲预交),由袁吉玲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