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678号
深圳市华诺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舒进波、莫冬香:
原告佛山市鑫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诺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舒进波、莫进喜、莫冬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267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2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深圳市华诺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鑫正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2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159255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舒进波应在202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期间所产生的货款114580元及以该货款本金11458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范围内对深圳市华诺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莫冬香应对深圳市华诺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鑫正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诺公司、莫冬香共同负担,被告舒进波在受理费2630元的额度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509.1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案件财产保全费1322.2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华诺公司、莫冬香共同负担,被告舒进波在1100元的额度内共同承担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