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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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329号原告李土康与被告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3-14 10:46: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329号      

袁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土康与被告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5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袁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土康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李土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袁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6823.53元(李土康已预交),由李土康负担877.32元,袁英负担5946.21元,袁英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李土康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46.21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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