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90号
林东喜:
本院受理原告赖东谊诉被告林东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7658元[利息以人民币45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8日起,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暂算至2023年10月13日,利息为76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21日10时20分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