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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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718号原告叶权威诉被告张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04 16:36: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718号

张永青

本院审理原告叶权威诉被告张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2571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57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永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436700元、支付以实欠借款为本金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予叶权威;二、驳回叶权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3.85元(叶权威已预交21662.4元),由叶权威负担464.85元,张永青担7909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叶权威,本院不另收退。叶权威多预交的13288.5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叶权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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