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56号
岳晓媛: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桃与被告岳晓媛、王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43617元(详见利息计算表),并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函费1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有关本案的支出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10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