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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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8号原告佛山市雅系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清远市宏名纺织有限公司、清远市维锦纺织有限公司、梁雁、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04 18:01: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8

清远市宏名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雅系纺织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清远市宏名纺织有限公司、清远市维锦纺织有限公司、梁雁、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21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221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2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571430分在本院大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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