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94号
罗紫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映奎与被告罗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期银行合法最高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30日至2023年10月10日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共134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