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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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57号原告佛山市久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洋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04 18:00: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57 

佛山市南洋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久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洋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材料款16897.32元,及利息2570元以16897.3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3日起暂计至2023年9月6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18990.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20245149在本院大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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