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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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优皇乐果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月绿鲜(广州)农产品有限公司、林宝章、邱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04 17:59: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0 

月绿鲜(广州)农产品有限公司、林宝章、邱秋月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优皇乐果品有限公司被告月绿鲜(广州)农产品有限公司、林宝章、邱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月绿鲜广州农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7999.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7999.49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上浮50%的计算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为10699.89元);2.被告林宝章、邱秋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599在本院大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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