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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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社区梁边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佛山市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业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04 17:58: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9 

佛山市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业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镇水头社区梁边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佛山市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业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签订的《管理服务合作协议》;2.被告佛山市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78000元给原告,并从2023年6月11日起至法院确定付清款日止以78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利息为795.6元,本息共计78795.6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佛山市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给原告;4.被告何业成对被告佛山市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5910在本院大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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