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3)粤0605民初9839号原告唐春好与被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符小勇、第三人杨双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04 17:44:5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9839号    

符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唐春好与被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符小勇、第三人杨双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9839号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杨双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春好赔偿609124.72元;二、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小勇对杨双德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唐春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6.22元(唐春好已申请缓交),由唐春好负担641.80元,杨双德、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小勇负担1704.4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文书鉴定费12480元(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四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