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另洋、卢冀:
本院受理原告卢锐成诉被告沈另洋、卢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沈另洋向原告支付租金294000元及利息(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四个月租金共294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卢冀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沈另洋向原告支付租金220500元及利息(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三个月租金共2205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沈另洋腾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工业区自编10号之3厂房,并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9月1日,按每月80850元计收至实际搬离之日止);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秀娟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4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