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1444号之二
佛山睿佳服饰有限公司、曹文龙:
本院审理原告周尚诚棉纺织(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睿佳服饰有限公司、曹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1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睿佳服饰有限公司、曹文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13651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周尚诚棉纺织(广东)有限公司;二、佛山睿佳服饰有限公司、曹文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6100元予周尚诚棉纺织(广东)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360.62元(周尚诚棉纺织(广东)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睿佳服饰有限公司、曹文龙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周尚诚棉纺织(广东)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