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64号
丁红霞、惠遂群:
本院受理原告丁旭诉被告丁红霞、惠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64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10%标准计算的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的利息44657元、以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10%标准计算的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的利息19287元、以2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10%标准计算的2015年1月8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涉案借款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30000元;3.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涉案借款提起诉讼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6500元;4.确认原告上述债权款项在两被告的合法财产范围内所得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