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姜坤冲、梁冰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灿、兰运桃与被告姜坤冲、梁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63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姜坤冲、梁冰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23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予李明灿、兰运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224.16元(李明灿、兰运桃已预交),由姜坤冲、梁冰云负担且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李明灿、兰运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4.1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