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3)粤0605民初30507-4号原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9 17:20: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蒋海怡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507-4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蒋海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741.44元及违约金(以3741.4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该物业费实际付清日止按2023年8月11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蒋海怡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九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