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84号
佛山市南海金申箱包厂、谢宜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诚芝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申箱包厂、谢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诚芝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故受理费减半收取314.38元,财产保全费351.5元(佛山市诚芝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佛山市诚芝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