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廖军: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邵爱云与被告廖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671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廖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840元予邵爱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邵爱云已预付),由廖军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邵爱云,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