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月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祥光盛鑫五金产品制造店与被告张月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31703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12月29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7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祥光盛鑫五金产品制造店支付加工款28306元。张月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44.6元(佛山市南海区祥光盛鑫五金产品制造店已预交),由张月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祥光盛鑫五金产品制造店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74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本案的财产保全费397.84元,由张月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祥光盛鑫五金产品制造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