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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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8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耿兴纺织品商行、陈楚耿与被告赵玉艳、杨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9 15:56: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82   

杨士祥

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耿兴纺织品商行、陈楚耿与被告赵玉艳、杨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8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39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66399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利息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止为人民币312830.18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599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人民法庭十九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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