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166号
广州市众志鞋业有限公司、杜志勇、冯华、杜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政华鞋面加工厂诉被告广州市众志鞋业有限公司、杜志勇、冯华、杜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共计人民币125206元;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448.49元(以人民币1252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8日);3.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