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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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78号原告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玉堂、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3 15:40: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78

冯玉堂、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冯达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玉堂、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冯玉堂、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冯达支付货款50544.3元;2.被告冯玉堂、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冯达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2267.6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计算方式:50544.3元×5.475%÷360天×295天,并实际计算至被告偿还欠款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4299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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