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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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74-2号原告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盛鼎包装有限公司、兰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2 15:38: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74-2

贵州鼎盛鼎包装有限公司、兰甲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盛鼎包装有限公司、兰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9元按日万分之五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付日;3.两被告向原告律师费3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4261030分在本院大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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