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90号
谭伟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盐步粤皖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谭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人民币33500元及占用货款利息5272.34元(利息以货款本金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3年8月8号,实际应计算至被告结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