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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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35-1号原告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2 15:34: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35-1

林威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063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063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为410.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4251430分在本院大人民法庭十七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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