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866号
李佳俞:
本院受理原告黄浩然与被告李佳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86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3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3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