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79号
马海周: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恒兴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1020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200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