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5号
丘伟成: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欣与被告丘伟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丘伟成返还车辆租赁押金300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36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暂从2023年6月8日计算至2023年9月10日),实际金额以直至欠款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鉴定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