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大俊、方钰颜: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俊、方钰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633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李大俊、方钰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727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270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广东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1527.06元(广东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李大俊、方钰颜负担9527.0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广东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527.0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