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91号
冷良: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691号原告麦凤儿与被告梁伟源、冷良、梁碧筠,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麦凤儿作为受让人与被告梁碧筠、被告冷良作为转让人、被告梁伟源作为担保人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国桃园内凤凰路地段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府国用(2000)字第特100005号】于2011年12月24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麦凤儿有权查询和要求出具该土地的信息卡;2.确认原告麦凤儿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国桃园内凤凰路地段的面积499.9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府国用(2000)字第特100005号】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国桃园(龙头花园地段)面积为39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协议书》附图2坐标)的收回与置换事宜有权与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3.确认原告麦凤儿有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南府国用(2000)字第特100005号】的注销手续,并于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南府国用(2000)字第特100005号】的注销后,麦凤儿有权与自然资源局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国桃园(龙头花园地段)面积为39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相关手续直至登记至原告麦凤儿名下,三被告应对原告本项权利的行使提供协助;4.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12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方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