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687号之一
邓煜: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8687号原告饶钦钦与被告邓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868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饶钦钦和被告邓煜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8日解除;二、被告邓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的租金19338.67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920元为本金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每月的2日起,以2023年9月租金1578.67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2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二计算)予原告饶钦钦;三、被告邓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7774.67元予原告饶钦钦;四、被告邓煜已支付的保证金11840元归原告饶钦钦所有;五、驳回原告饶钦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1718.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1718.26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