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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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7670-2号原告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全买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2-23 13:48:5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670-2     

卢德全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7670-2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卢德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91.70元予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卢德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43.70元为基数,分别当月16日起至该月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卢德全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佛山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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