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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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3140号原告何超信与被告张海明、佛山市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4-02-23 09:55: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140号之一    

佛山市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超信与被告张海明、佛山市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3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万元及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何超信;二、被告佛山市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12000元予原告何超信;三、驳回原告何超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粤城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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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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