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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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3122号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奥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4-02-23 09:54: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122号之一    

广东粤奥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奥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3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广东粤奥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81726.37元予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粤奥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8667元为本金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每月6日起、以8958元为本金从2023年3月6日起、以3432.37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粤奥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7892.3元及支付以7892.3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宜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1.44元,由被告负担5972.86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72.86元,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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