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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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廖志敏诉被告广州乐垚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乐垚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金域花园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90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一次性退回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开课的第三个月托班费用,共计348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9时于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