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唐利忠: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铿与被告唐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24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唐利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505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予张家铿;二、驳回张家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计106.35元(张家铿已预付),由唐利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张家铿,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