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灶兰: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泰全通风设备厂诉被告深圳市宝家荣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陈宝荣(下称被告二)、潘灶兰(下称被告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1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2023)粤0605民初217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十五行“本案受理费183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三连带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3667.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三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